区块链数字资产,指基于区块链技术发行、登记、存储、持有、转让或交易的新型无形资产。这些资产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在于特定系统中,作为价值或权利的数字化表示(Digital Representation),被产业界称为加密资产(Crypto Asset)、加密通证(Crypto Token)等。考虑到区块链系统和应用的多样性,以及这些系统和应用中的数字资产的多样性,尽管现阶段无法给出区块链数字资产的精确定义,但是基于区块链系统而存在的数字资产具有无形性、加密验证机制、使用分布式账本、去中心化、共识算法等典型特征,这使其显著区别于传统网络虚拟财产和实体资产。满足这些特征的区块链数字资产一般可分为链上原生资产和链上映射资产两类,前者一般可分为同质化通证(Fungible Token)和非同质化通证(NFT)两类,后者则一般代表区块链系统之外的某一权利,有现实价值做背书,可以看作是“容器”型通证。[5]
由于第二类数字资产带来了新的法律复杂性,要重新界定厘清链上资产与链外资产之间的关系,即要回答当此类加密资产在链上转让后,对处于现实世界中的相应链外资产的所有权等权益有何影响。这本质上涉及此类加密资产能否被认定为不动产登记、仓单、提单、债券、股票、息票等的物权凭证,更进一步则涉及区块链的应用是否会推动更广泛的债权物权化现象。囿于篇幅,本文只讨论第一类数字资产,即区块链原生数字资产的财产属性。
(1)
区块链数字资产应属于合法财产
第一, 管理可能性意味着作为客体的财产必须能够为主体所控制,区块链数字资产存在于特定区块链系统之中,每一个区块链数字资产都是特定的并由公钥表征,持有人可以通过私钥对其施加控制。第二,区块链数字资产显然是可以转移的,加密虚拟货币具有交易和交换的天然优势,NFT也存在着一个持续增长着的交易市场;事实上,引入区块链系统的一个核心目的就是为了确保持有人可以安全便捷、去信任地交易此类资产。第三,区块链数字资产具备价值性,能够给当事人带来经济等方面的利益。一般认为,价值是一种客观存在,通过在商品生产中的劳动投入来衡量,部分观点则认为价值等于稀缺性。价值在不同的场景中可具化为经济上的价格、对人的意义、重要性等不同含义。吴汉东指出:“以主体自身的人身利益为标的的权利,当为人身权;但不可断言,财产权一定就是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权利。”[8]区块链原生数字资产的价值是由区块链系统赋予的,也取决于参与者的社会契约,但其价值随着经济政治环境的变化而变化。
一方面,区块链技术保证了加密资产的稀缺性(Scarcity),避免因信息的无限复制而使数字资产持有和交易变得无意义。如在以太猫、Decentraland等区块链游戏中,用户可以购买、收藏、交易独一无二且不可替代的NFT版数字藏品。区块链技术保证了其稀缺性和唯一性,从而可以满足人们对拥有稀有物的渴望和需求。另一方面,不应仅因为区块链数字资产存在于特定系统之中,脱离系统就失去价值,而否认基于共识机制而建立起来的价值。传统物权法并不因为特定物的价值不具备普遍性而否定价值的存在。例如亲人的遗物、具有纪念意义的小商品等,法律仍然认可其重要性。既然对特定主体才具有价值的客体能被承认为财产,基于共识机制形成的价值也应当得到承认和尊重。在区块链发展过程中,存在超过32种重要的共识算法,经过探索期,共识算法的标准化将是下一阶段的主要研究方向,普遍性的共识算法也可能在区块链上达成。而且POS、POW等主流共识算法能够保证区块链网络的安全性,确保价值转移的实现。因此,不宜仅以现阶段共识机制的不同就否认区块链数字资产的价值。
综上,区块链数字资产符合财产的特征,本身具有非人格性,亦非违禁品,法律应承认其为合法财产。事实上,一些司法判例已经开始承认加密虚拟货币的财产地位,例如,浙江某地法院在一份涉及加密虚拟货币的判决中指出,加密虚拟货币具有作为权利客体需具备的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应认定其虚拟财产地位。上海一法院在一起加密虚拟货币涉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中也指出,加密虚拟货币具备虚拟财产、虚拟商品的属性,应从法律上予以保护,通过不合法手段取得的加密虚拟货币应当全部返还或折价赔偿。
(2)
区块链数字资产应纳入物权保护范围
如上文所述,区块链数字资产无疑应被视为合法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在承认其作为合法财产的基础上,其在《民法典》财产权利体系中的具体位置尚无定论,主要存在物权客体说、货币说(准货币说)、数据说等理论。物权客体说认为,区块链数字资产本质上仍是一种商品,能被特定主体控制与支配,具有排他性,满足公示公信原则,具有典型的财产内容,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9]货币说(准货币说)认为,加密虚拟货币具备作为记账符号的特征,满足货币的三大职能,应承认加密虚拟货币作为货币或准货币的法律地位。[10]货币是民法上的特殊物(即种类物),所以货币本身也是物权客体,采用占有即所有原则。数据说认为,加密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以数据的形态表现,应被视为可流通、可交易的“数据要素”加以保障。[11]但货币说不足以涵盖所有的区块链数字资产,因为区块链数字资产除了加密虚拟货币,还包括加密藏品等NFT资产类别;而且货币说也与国家的相关监管政策相冲突。数据说则只看到区块链数字资产的表现形式,而未考究其实质,因此亦不可取。笔者认为,在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体系下,区块链数字资产作为一种合法的财产,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取得此类资产的人对其享有所有权,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根据通说,物权的本质是权利人对特定客体的支配权。[12]物权包括两个特征:其一,物权的客体特征。客体具有特定性,必须是独立的、确定的“物”,即“特定物”。其二,物权的内容特征。权利人对特定物的支配权,此种支配具有排他性与对世性。区块链数字资产符合物权的这两个核心特征。
第一,区块链数字资产满足物权客体的特定性要求。一般而言,界定物权客体的特定性,主要应从支配客体的要求与物权目的实现的需求两个方面着眼,同时还要兼顾登记等公示的技术要求。[13]而且特定性并不一定拘泥于物理标准,因为不同类型的物权对其客体属性的要求不尽相同。就区块链数字资产而言,其表现为“数字通证”,由公钥和私钥这对数据参数表示,公钥(Public Key)即公共参数部分,对系统参与者公开,载明了该资产的相关编码信息,如权属、价值和交易历史等;私钥(Private Key)即私人参数部分,是区块链上的随机参数,由持有者个人掌握和控制,允许持有者针对该资产进行转让或其他交易行为,通过数字签名以加密安全的方式进行确认。数字资产的移转必须依赖两者的加密和解密,仅凭公钥或仅凭私钥均无法完成交易。因此,根据区块链系统的相关规则,通过某个加密资产的公共参数即可以确定该资产,且任何访问该系统的人均可识别出该资产。这意味着每一个加密资产都是特定的,可独立交易转移的,不存在无限复制的可能性,尤其是对于NFT类型的加密资产而言,每一个NFT资产都是独一无二的,不可能被复制。有观点认为,区块链系统上不存在与数字资产直接对应的电磁记录(二进制文件),仅是交易记录的累积,因而不具有特定性。这一观点并不符合区块链数字资产的技术和市场状况。实际上,区块链系统除了记载特定数字资产的交易历史,还载明了该资产的ID标识(哈希地址字符串)、价值、权属等相关信息,足以使其与其他数字资产清楚区分。
此外,特定性并不等于同一性(即客体自始至终保持不变),其仅要求客体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在这方面,加密资产和其他传统金融资产一样是相对长期存在的,意即在该资产被撤销、兑换、偿还或者行使之前,它是一直都存在的。具体而言,区块链数字资产的稳定性主要涉及两个问题:其一,根据共识机制对账本的状态和交易的有效性与次序形成共识,需要一定的时间;而且较早的账本记录在理论上也是不稳定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改变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其二,共识机制的改变可能被提出但没有被所有参与者普遍接受,导致系统出现分叉,即不同群体的参与者可能遵循不同的规则,即承认不同的交易、保持不同的账本。这在本质上是区块链网络分叉为两个子网络,每个都有其独自的加密资产和分别的账本。笔者认为,确定性和稳定性并非是绝对的,在不解决前述问题的情况下,区块链数字资产也具有足够的永久性和稳定性,可被当作财产,至少对于一个具有大量参与者、确定交易历史和稳定规则的商业加密资产系统而言是这样的。退一步讲,即使是传统的资产也存在减损、腐败、丢失或者损毁的风险。总之,只要能够具体化,客观上与其他物有清楚的区分,可以独立交易转移,就符合特定物的条件;[12]通过区块链系统登记公示、交易转让的数字资产无疑符合这些条件,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
第二,区块链数字资产具备可支配性,权利人可对其施加排他控制。区块链数字资产的可支配性表现为基于技术属性所产生的控制力。虽然这种控制力并非对客体的物理控制,但物权并不只要求对物的物理控制,像地役权、空间利用权、权利质权等亦不具有对物的物理控制。[14]私钥持有人(Holder of Private Key)可以通过私钥对特定数字资产施加排他控制,且此种控制具有绝对性,无需他人介入,也不以他人的意志为转移。一方面,私钥是持有人对区块链数字资产施加排他控制力的关键。此种排他控制来源于区块链架构所采用的加密确认机制(Cryptographic Authentication Process),该机制只允许私钥的持有人行使(如交易)该加密资产,从而独占地控制该资产。从动态的交易过程来看,转让人通过使用受让人的公钥加密,确保转移后的数字资产仅有受让人的私钥能够解开。同时,转让人用自己的私钥进行数字签名,受让人以转让人的公钥对签名进行身份认证,确认交易来源正确。另一方面,这种控制力是绝对的,能排除他人的使用。在区块链的语境下,区块链的去中心化意味着区块链数字资产的交易完全由私钥持有人自主决定,私钥持有人之外的任何人均无法针对该资产采取任何行动,这保证了私钥持有人对其加密资产的控制的绝对性和唯一性。
由上可知,区块链数字资产符合物权的两大核心特征,适合纳入物权范围进行保护。而且从物权角度对区块链数字资产加以保护,至少具有以下几点优势:第一,统一对区块链数字资产的财产属性认知。第二,物权是一个成熟的法律框架,依托物权框架可以解决围绕区块链数字资产产生的更复杂的交易问题,包括破产、信托、担保、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给市场提供更好的可预测性。第三,正面回应技术创新,更好促进法律与技术的耦合式发展。